





2022年4月,食品---检定研究院发布的常见问题解答中对香精的评估要求问题解答时再次---:香精为类别原料,儿童化妆品检测毒理,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香精”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原则和要求对香精进行评估,或提供产品所用香精符合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实践法规要求或符合我国相关(香精)的证明文件。

截止目前,山东儿童化妆品检测,ifra标准共修订50次,儿童用化妆品检测,2021年6月发布实施第50次修订的通知,此次修订仅发布了针对禁止使用薄荷内酯(cas 13341-72-5)作为香料成分的标准,其他信息与2020年1月10日发布的第49次修订内容保持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第49次修订引入了“日用香料定量风险评估的修订方法(qra2)”,包括对安全评估因子(saf)的修订以及总体暴露模型的使用,将ifra标准中的香精产品的类别从11类调整为12类。ifra标准第49次修订中产品类别的总结如下: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儿童化妆品检测标准,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不得使用术语。
化妆品经营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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