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作用的。
章 总 则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滋养功效的检测,---化妆品的卫生和使用安全,滋养的检测需要多少钱,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滋养沐浴露检测,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三条 实行化妆品卫生---制度。卫生---主管化妆品的卫生---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的卫生---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工作。

根据2007年8月27日质检---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滋养,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的任何部位,如皮肤、毛发、指趾甲、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状态为目的的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
清洁类化妆品:洗面奶、卸妆水(乳)、清洁霜(蜜)、面膜、花露水、粉、爽身粉、浴液、洗发液、洗发膏、剃须膏、洗甲液、唇部卸妆液等。护理类化妆品:护肤膏霜、乳液、化妆水、护发素、发乳、发油/发蜡、焗油膏、护甲水(霜)、指甲硬化剂、润唇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粉饼、胭脂、眼影、眼线笔(液)、眉笔、香水、古龙水、定型摩丝/ 发胶、---剂、---剂、睫毛液(膏)、剂、---剂、指甲油、唇膏、唇彩、唇线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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