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内化妆品香精使用要求
一般使用要求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产品配方香精可按两种方式填写,分别提交以下资料:1.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化妆品功效评估检测报告,无须提交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说明;2.产品配方表中同时填写“香精”及香精中的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提交香精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资料。
欧盟化妆品香精---原要求
2003年3月<欧盟化妆品指令>第7次修订(2003/15/ec)将欧盟化妆品和非食品科学会(原sccnfp,现sccs)鉴别的26种---的、可能引起接触性---的日用香料---原收录于附录iii(即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并规定在驻留类化妆品中的浓度高于分数0.001%、淋洗类化妆品中高于分数0.01%时,应在化妆品标签成分列表中标注这些物质名称。2009年11月,化妆品功效检测,欧盟会在<欧盟化妆品指令>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欧盟化妆品法规>(2009/1223/ec),湖南化妆品功效评估,保持了对这26种日用香料---原的规定,
在两种类型膜的表皮中仅发现所用剂量的0.01%。角质层中保留肽的百分比不同,化妆品功效评估检测费用,---和人体皮肤分别留有施加剂量的0.53%和0.22%。这种差异归因于啮齿动物的皮肤比肤具有更高的渗透性[10]。---基六肽-3必须靶向肌肉神经接点并影响---表情的肌肉,但根据本研究的结果,其并无法到达---。尽管对美容肽的皮肤渗透性进行的研究不多,但所进行的少数研究的结果---,美容肽对皮肤渗透来说并非备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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